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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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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

第二条 :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临湘市(含祖籍和直系亲属3代)籍贯人士在广东省市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个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湘北地域特色的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的宗旨:乡音湘情、乡友湘商、互帮扶助、互惠共赢。构筑交流平台,凝聚乡友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

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的理念:商会的事大家做,大家的事商会办。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临湘市工商联的业务服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六条:本会注册地址在深圳龙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构建会员与政府沟通桥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搭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桥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信息,为广东省、临湘市两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出谋划策。

(二)创建会员之间交流平台。搭建会员与会员的相识、相知、相助、相帮、合作的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挖掘会员资源,为会员提供多方面服务,达到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目的。

(三)搭建工商展示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和商务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省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商贸交易、投融资等牵线搭桥,创造合作机会。

(四)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会员适时举办以现代企业管理和经济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业务、法律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能力。

(五)传播会员正能量。办好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本会内部期刊,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和会员交流园地等信息,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六)依法为会员维权。为会员在法律、管理、政策等方面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法律、政策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开展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文体、联谊等活动,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互帮互助,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九)开展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广东省湖南临湘商会实行会员制,仅为企业会员和股份制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凡临湘市(含云溪区)籍贯人士在广东省境内括依法从事工商活动的私人独资企业、私人控股企业、合伙制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且在所经营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成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商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要求参加本会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200000元;

(二)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6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4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20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8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6000元;

(六)会员每届缴纳会费   2000元。

      会费按届缴纳,每一届为四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因工作调动或自身原因等情况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及时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宣布终止其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的;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行为的;

3、有损害本商会名誉或违背本商会宗旨行为的;

4、不缴纳会费的;

5、每年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每年缺席2次开会的会员,按照自动退出商会处理。

第十五条   退会和除名的会员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必要时,在广东市各地区、县(市)设立分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一半;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和名誉会长。设总顾问、总顾问团;高级顾问团;顾问团。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单位;未入会员单位的临湘籍在广东省从事工商业工作的人士可吸收为会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召集定期或临时性的会员大会;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副秘书长、理事及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具有热心为临湘籍在粤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大公无私,品行端正,组织能力强,综合素质高;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会长会议负责。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也可以专职聘请秘书长,秘书长必须是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不一定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建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临时召开会员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下设职能机构:秘书处、会员处、会务处、项目处、宣传处、财务处、外联处等。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得超过 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领导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权: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权;常务副会长负责所在粤各行政区、县(市)辖内会员的联络、组织的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辖区内常务副会长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领导班子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工作;

(四)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重要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商会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监督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会长3名、监事6名。履行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员按标准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会员、会友和顾问、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单位可捐赠现金、实物,外界捐赠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或强行向会员收取佣金等。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经费开支范围原则上分为:注册开办费、会务费、专职人员工资、办公用品费、招待费、办公室房租(会员房除外)、会员捐款、慰问费等。经费开支严格按标准执行,严禁铺张浪费,经费实行理事会审核,会长批准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接受上级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上级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上级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 7 月 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上级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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